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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通判(tōng pàn),是指一个官名。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又名同判(避讳)。宋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、府,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等州府公事,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,并有监察官吏之权,号称"监州"。明、清各府置通判,分掌粮运、水利、屯田、牧马、江海防务等事。清各州另有州判,分掌粮务、水利、防海、管河等事。

      通判(tōng pàn),是指一个官名。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又名同判(避讳)。

      历朝职责

      1、唐末五代,藩镇武将专权,天下动乱不已,中央集权始终巩固不下来。宋初,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,著名的"杯酒释兵权"故事,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。武将解除兵权之后,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,官名为"权知军、州事"。"权",有临时之意,意谓随时可以罢去,从名称上亦注意矫正藩镇的父死子继之锢弊。

      同时,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,又在州郡设通判,作为副职,与权知军、州事共同处理政事,其职责为:"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可否裁决,与守臣通签书施行。"通判还有一个职责:"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,得剌举以闻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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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到了南宋,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、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,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。但直隶州通判级别多数为从五品和正六品,散州通判级别为从七品和正八品。而直隶州知军、州事为从三品和正四品,散州知军、州事为从六品和正七品。与权级别有一定的相差,亦为大小相制之意 。

      这样看来,通判一职,既是州郡官的副职,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(监郡)和督邮(监县)的双重监察作用。有此一职,中央与州、县的关系,即如心之使臂、臂之使手,指挥自如了。由此,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、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,能够较彻底解决,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。清朝田兰芳《明河南参政袁公(袁可立子袁枢)墓志铭》:"子三:赋诚,云南楚雄府通判,任出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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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、公正裁决。《新唐书·百官志四》:"市令一人,从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奸非,通判市事。" 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"所谓通判,乃中允也。"

      宋朝时期

      宋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、府,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等州府公事,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,并有监察官吏之权,号称"监州"。明、清各府置通判,分掌粮运、水利、屯田、牧马、江海防务等事。清各州另有州判,分掌粮务、水利、防海、管河等事。

      清朝时期

      在清朝通判也称为"分府",管辖地为厅,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府或州,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,分掌粮、盐、都捕等,品等为正六品。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,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。辛亥革命后,清朝灭亡,该官职废除。

      地位

      通判是"通判州事"或"知事通判"的省称。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"通判"一职。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,辅佐州政,可视为知州副职,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。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,通判之名,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。通判的差选,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,后改由转运使、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。通判之掌除监州外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皆可裁决,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。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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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如果你喜欢宋朝的历史,或者你看过关于宋朝的影视剧,那么你一定会知道“通判”这个官职。在《水浒传》中,宋江被刺配江州,因在浔阳楼题下反诗,因而被江州的“黄文炳”得知,并将他陷害;其中陷害这个黄文炳的官职就是“通判”。那么在宋朝,“通判”是一个什么官职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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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宋太祖赵匡胤——画像

        “通判”,是州府里的主要官员之一,按照官方的记载:“通判”就是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同时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那么这样来说的话,“通判”实际上就相当于是州府的二把手?当然,这也不全对。为何呢?

        一般来看的话,通判就是为了协助知州,知府工作而专门设立的职位。此外,在《淳照严州图经》还有这样的记载:

        “州衙 (知州办公地)在子城内正北。”“通判廓舍在遂安军门内街西。”

        由此可见通判和知州,知府都是分厅办公的;这样看来,如果他们之间是一个附属关系,也就是通判只是副手的话,那么绝不可能让他自立门户,并且做到和知州,知府分厅办公的要求的。由此可见,通判的官职不一般!

        北宋初年的时候,宋廷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,因此在州郡上设立“通判”,作为副职与其他官职的人员共同处理政事。其中主要职责为:“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可否裁决,与守臣通签书施行。”通判还有一个职责:“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,得剌举以闻。”(选自《宋史》)

        所以我们可以得知,通判设立初衷还是对知州,知府起到监督作用。这在瞿蜕园《历代职官简释》就有说明:“宋代初设通判之时,职权几与知州、知府无异,名为佐官,实际是共同负责,甚至还是知州、知府的监视者。”除此之外还有在《宋史·职官志》中有所记载:

        “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,乾德初,下湖南,始置诸州通判,命刑部郎中贾批等充。建隆四年,诏知府公事并须长吏、通判签议连书,方许行下。时大都置二员,余置一员,州不及万户不置。武臣知州,小郡亦特置焉。其广南小州,有试秩通判兼能知州者。职掌停贰郡政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可否裁决,与守臣通签书施行。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,得刺举以闻。”

        所以,按照这样的记载,通判的真正用途也就清晰明了了。其中在《宋史·职官志》还有一句话更是将通判这一官职的性质和目的说十的分明确。

        “外官则能五代藩镇专态,颇用文臣知州,复设通判以贰之。”

        这是什么意思呢?实际上就是指五代时期各地的军阀的专横跋扈,为了能够监视这些人,皇帝想到的就是安排自己的一个心腹在他们身边,这样一来,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,这也是最初设立通判的一大原因!

        并且我们可以从上文的《宋史·职官志》中可以发现,通判的设置实际上比起知州或者知府要灵活得多,为何呢?因为一个州府只能有一名知州或者知府,而通判呢?是根据不同知州或知府的级别决定的。例如在大的州府可以设置两名,小的州府可以设一名或者直接不设。但是如果是武官掌管的州府,那么不管大小,统统都要设置通判。至于那些较为偏远地区的小型州府,就可以直接以知州或知府兼任。所以我们可以看出,级别高的州府,监视得就越严,级别越低的州府监视也就越宽松,但是对于武官的知州却都是一样的。我们在称赞赵匡胤的能力时,也不得不说他的继位实际上很大程度上“限制”了武官的发展。当然,也或许是因为害怕自己辛辛苦苦打下来的江山会重蹈覆辙。

        那么,通判和知州、知府到底是谁说了算呢?实际上,在行使职权范围时还出现过很多矛盾,例如欧阳修在《归田录》就这样说到:

        “国朝自下湖南,始置诸州通判,既非副贰,又非属官。故尝与知州争权。每云:“我是监郡,朝廷使我监汝。’举动为其所制。”

        这样的争吵实际上就是权力归属的问题,到底是谁说了算,恐怕只有找赵匡胤来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了。但其实,赵匡胤早就想到了!

        欧阳修在《归田录》接着说到:

        “太祖闻而患之,下语书戒励, 使与长吏同押。凡文书,非与长吏同签书者,所在不得承受施行。自此遂稍稍戢。”

        简单解释一下,就是说:赵匡胤对于这件事也非常的头痛,于是就下旨让他们都好好工作,但凡是州府的文件,知州或知府都必须和通判联合签署才能生效,任何一方单独签署都不能生效,于是这件事才慢慢的平息下来。

        但是我们仔细观察这个官职的话,实际上它是有问题的。为何呢?

        通判既然是皇帝派遣去监督知州或知府的官员,那么其本身应该很可靠,但是如果这个通判并不能胜任皇帝所交付的任务,或者和地方官员勾结,那么这种名义上的监督就不存在了。赵匡胤的应对方法是在科举中选拔;朝廷规矩:科举考试每科的一甲前三名无须待缺, 除了授予京官的之外,都可直接授予州府通判。例如在太宗淳化三年(992) 状元孙何,当年被任命为陕州(今河南三门峡)通判;真宗威平五年(1002) 状元王曾,被任命为济州(今山东济南)通判。

        到了必要时候,通判还得由皇帝亲自选定,并在授位那天会给他们一笔可观的“劳务费”。例如宋太宗在给自己被贬的弟弟赵廷美选派通判时就这样做了,这在《宋史·太宗纪》中有明确记载:

        “以祟仪副使阎彦进知房州,监察御史袁廓通判军州事,各赐白金三百两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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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综上所述,宋朝的皇帝是十分重视通判这个官职的,实际上它能够在某些时候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带来一定积极的影响。至少,它能够为皇帝提供较为准确的地方情报,保证国家的稳定发展。但是如果这个通判本身就是一个宵小之辈,或者是一个“图谋不轨”之人,那么其危害也是很大的。

        但是宋朝就是因为这样的权力制衡才能维系这么多年。这也许就是它有功的一面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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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  喜欢宋朝文史的朋友一定见过“通判”这个官名,是州府里的主要的官员之一。宋朝州府里一把手既然叫“知州”、“知府”,依理推之,通判应该是知州、知府的副手,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副职二把手,通判这个官是宋朝的“特产”究竟是个怎样的官,接下来就来聊一聊。

        从形式上看,通判有协助知州、知府工作的职责。宋朝的知州、知府和通判分厅办公,比如《淳熙严州图经就明确点出:“州衙在子城内正北。”“通判廨舍在遂安军门内街西。”聪明人一眼就能看出:如果通判果真是知州的副手儿,不可能让他另立门户;既然另立门户,一定有分而治之的意味。

        的确如此,宋朝设立通判的本意,最初就是想让这个官儿对知州、知府起到监察的作用。瞿蜕园《历代职官简释》说:“宋代初设通判之时,职权几与知州、知府无异,名为佐官,实际是共同负责,甚至还是知州、知府的监视者。”讲得相当准确。咱们来看看《宋史·职官志》七是怎么说的:“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,乾德初,下湖南,始置诸州通判,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。建隆四年,诏知府公事并须长吏、通判签议连书,方许行下。时大郡置二员,余置一员,州不及万户不置。武臣知州,小郡亦特置焉。其广南小州,有试秩通判兼知州者。执掌伴贰郡政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可否裁决,与守臣通签书施行。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,得刺举以闻。”说得更明确的是《宋史·职官志》一:“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,颇用文臣知州,复设通判以贰之”啥意思呢?干脆就是针对着唐五代时期地方军阀的专横,给他们戴上一道紧箍咒:你不是想一手遮天吗?如今朕派个心腹跟在你屁股后头盯着你,你的一举一动都有所有人给朕汇报。打个比方,通判实际上就是皇帝千里眼和顺风耳。

        宋朝的通判有点像汉武帝时期派出的刺史:汉朝的地方管理制度是郡国制,即朝廷之外设置若干的郡,每个郡里派一个太守负责全面管理。汉朝的太守级别相当高,其俸禄仅在九卿之下,合禄米两千石,所以太守又被称为“二千石”。这些人都靠得住吗?皇帝很不放心,所以汉武帝想了个招儿:由朝廷再派出数位“刺史”巡行诸州,监察二千石们的一举一动。他把天下郡国划分成十三块儿,派了十三位钦差的刺史下去监察郡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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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这些刺史的级别很低,只有六百石,可他们个个儿拿的是尚方宝剑,太守级别再高,升迁贬黜的命运却牢牢攥在这些刺史的手里:敢和刺史过不去?那就找你点儿麻烦,摘了你的乌纱帽!我们看《三国演义》里,刺史的权力比太守大多了—几乎所有的太守都要拼命巴结刺史,以致那时候大权在握的都是刘表袁绍刘备刘璋等刺史,而像孔融、黄祖这些太守们,大都屈居于刺史之下。宋朝的通判,级别也比知州、知府低得多,但这些人的选派,却是经过朝廷认真考虑和筛选的。按照朝廷规矩,科举考试每科的一甲前三名无须待缺,除了授予京官的之外,都可直接授予州府通判。

        关键的时候,通判往往会由皇帝亲自选定。比如太宗的弟弟赵廷美被贬到房州时,赵光义经过认真考虑,最后决定“以崇仪副使阎彦进知房州,监察御史袁廓通判军州事,各赐白金三百两”。因为赵廷美的案子是当时天字第一号大案要案,不派心腹去看管,赵光义能放心得下吗?袁廓此前担任过楚州知州,级别不低了。吴越王钱儆归国时,他是宋朝派出的接收大员,活儿干得非常漂亮,太宗极为欣赏他,每次大宴的时候,都要给他特设一席,“以宠异之”。又当过郓州知州,级别相当高了,而此番任命一个房州通判,岂不是“连降三级”了?表面上看的确如此,但其特殊使命,则是他和太宗心照不宣的。直到赵廷美死在房州,袁廓才回到朝廷,担任了更高一级的三司判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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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文章中体现出了通判是个怎样的官,说他是副职二把手,其实不能算全错,也不能算全对。按照赵匡胤的说法,他就不信天下有管不了的人和事儿,就看你想不想管了。啥事都不是绝对的。任何好的制度执行久了都会出现问题,需要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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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清代的知府为从四品,是主管地方的行政长官。一般情况情况下人们都认为知府以下为知州或是知县,其实清代的知府以下还设有两个官职,即同知和通判,这两个官职品级都在知县之上,只因它们是知府的佐贰官而不被大家熟知。

          清代府的设置按《光绪会典》的记载共有185个,即:奉天府尹属二、吉林将军属二、直隶省十、山东省十、山西省九、河南省九、江苏省八、安徽省八、江西省七十三、福建省九、浙江省十一、湖北省十、湖南省九、陕西省七、甘肃省八、新疆属二、四川省十二、广东省九、广西省十一、云南省十四、贵州省十二。若加上台湾省三府,则共有府188个。宣统年间,府已增至215个。

          知府为府的最高行政长官,掌一府之政令,秩从四品(初为正四品,乾隆十八年改)。按清代官制,各省知府例由京察一等记名之翰林院侍读、侍讲,内阁侍读、给事中、御史及各部、理藩院郎中、员外郎,顺天府治中,府同知、直隶州知州升任。

          清代定制,将全国各府按“繁”、“难”、“疲”、“冲”四字分定等级,划为“最要缺”、“要缺”、“中缺”、“简缺”。知府总领各属县,凡宣布国家政令,治理百姓,审决讼案,考核属吏,征收赋税等等一切政务皆为职掌。

          知府的属官有同知和通判。在我国封建制国家中,凡主管一事而不授予正官之名者,则称之为“知某事”,此制始于宋太祖,当时宋太祖为杜绝藩镇之弊而派朝臣赴各州以代刺史,名为知州。其后沿袭此制,以府之主管官为知府,其副者称“同知”。通判与同知二字意义相近,宋代初设通判时,名为副职,实际上职权与知州、知府并未多大区别。明代于府下设通判,与同知共为府之属官,清朝也是如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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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清制,府同知、通判有两种,其一为府的辅佐官,由同知与通判分理府内之政务;另一种是分派专管地方之同知、通判。凡隶属于省的,为各直隶州的长官;凡隶属于府的,为一般散厅的长官,和知县等同。

          府同知为正五品官,在公文上称“丞”,尊称“司马”。按清代官制,府同知例由满、蒙七、八品京官拣选,也由大理寺卿左右寺庙丞、光禄寺署正、京县知县等升任。府同知如果要高升,照例要提拨为六部员外郎、各省知府及盐运司运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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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外府通判为正六品官,尊称“别驾”。按清代官制,例由满、蒙八、九品小京官中拣选,亦由詹事府主薄、兵马司副指挥、光禄寺典薄、京县县城、汉军八品笔帖式、外县知县等升任。如果府通判要高升,照例要提拨为京府通判、府同知、知州、盐运司运副及盐课司提举。

          通常情况下,府设一二人或三四人,分掌粮运、督捕、海防、江防、水利等事,以辅佐知府。按《光绪会典》记载,清代共设府佐贰同知110人、通判88人。其中,地方同知共89人,理事同知共21人。地让通判共83人,理事通判5人,仅直隶、山东、甘肃各一人,顺天二人。

          初制,各府尚还设有挂衔推官各一人,专管刑狱之事,先后在顺治三年(1646年)和康熙六年(1667年)停设。另设有督捕左右理事官各一人,亦于康熙三十八年(1699年)裁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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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这样看来,通判一职,既是州郡官的副职,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(监郡)和督邮(监县)的双重监察作用。有此一职,中央与州、县的关系,即如心之使臂、臂之使手,指挥自如了。由此,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、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,能够较彻底解决,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。清朝田兰芳《明河南参政袁公(袁可立子袁枢)墓志铭》:"子三:赋诚,云南楚雄府通判,任出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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